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原交附民,21,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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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黃戴秋香
黃建順 住○○市○○區○○○街0段000巷0弄0
號0樓
黃建閔
黃建賓
黃瓈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被 告 江明輝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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