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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BR000-A109104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BR000-A109104A(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原 告 BR000-A109104B(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義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16號),經原告3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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