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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永期
賴鈺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被 告 莊傑穎
周叡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蘇永期、賴鈺凱、莊傑穎、周叡林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永期、賴鈺凱、莊傑穎、周叡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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