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原易,121,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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