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興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61號、112年度偵字第5427號、112年度偵字第5513號、112年度偵字第5523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之關於案由欄「112年度偵字第5513號、112年度偵字第5523號、112年度偵字第552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偵字第5427號、112年度偵字第5513號、112年度偵字第5523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其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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