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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佩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余佩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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