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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献絨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2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1號、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林献絨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柏翰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涉犯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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