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原易,81,202312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宗展


選任辯護人 高啟霈律師(法扶律師)
陳家偉律師(法扶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任啟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宗展、任啟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2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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