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原易,94,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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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易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晃成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卓育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366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行協商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朱晃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朱晃成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與陳述者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當事人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檢察官羅佾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本判決不得上訴。
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66號
被 告 朱晃成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里0鄰○○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晃成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2月25日21時4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係毒品列管人口,為警經其同意於112年2月25日21時4分許,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朱晃成於警詢中之供述。
送驗尿液為其所排放之事實。
㈡ 自原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檢體編號DZ000000000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報告各1份。
送驗尿液為被告所排放及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㈢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
被告係最近1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廖榮寬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秋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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