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原簡上,13,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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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奎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112年度
東原簡字第16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19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十六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胡奎宏因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進行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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