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啓民
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律師
被 告 巴順瑞
選任辯護人 卓育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賴俊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10號、111年度偵字第2289號、112年度偵字第176號、第63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啓民、巴順瑞、賴俊興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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