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原訴,28,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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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鶄賸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甲○○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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