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原金訴,118,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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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思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78號、第1930號、第2434號、第4647號、第4746號、第4808號、第4809號、第4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葉思璇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思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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