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阿妹
選任辯護人 陳芬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號、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阿妹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