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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鴻
選任辯護人 陳懿璿律師(法扶律師)
本件被告張俊鴻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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