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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堇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2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堇芫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暨更正意旨略以:被告高堇芫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不相識之人以該帳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4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愛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下稱愛金卡帳戶。
綁定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之帳號、密碼及國泰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輾轉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第二層愛金卡帳戶。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被害人匯款後,旋即將款項自愛金卡帳戶轉匯、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不法資金去向,以規避追查。
嗣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有異,始報警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本案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被告兒子江英傑、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妗、陳鈺傑之證述;
告訴人提供之通聯紀錄、交易明細;
愛金卡公司函及愛金卡帳戶使用者資料暨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部函暨所附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提供國泰帳戶資料及個人資料予他人,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辯稱:我是在111年 6月2日接到自稱郵局人員的電話,說我在某間店消費新臺幣40幾萬元的商品,說我是經銷商,如果不取消經銷商資格就要付40幾萬元,我當下很緊張就請對方幫我取消;
取消過程中對方問我現在在做什麼,我說跟小孩因為確診在隔離,對方就說他有防疫補助可以幫我申請,會以簡訊方式提供,要我填完個人資料後給他,我收到簡訊後就點進簡訊網址開始填資料,我當時看到的是寫衛福部的網站,我就填我的出生年月日、身分證、電話及國泰帳戶帳號,也有唸簡訊驗證碼給對方,他收到驗證碼後說這樣防疫補助就登記好了,補助款會匯到國泰帳戶,我當下還很感謝對方,直到接到警察電話才知道我被騙了等語。
辯護人則以:被告係受到防疫補助簡訊詐騙,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等語為其辯護。
經查:㈠被告於111年6月4日前某時,將其名下使用之國泰帳戶帳號及個人資料提供予他人一事,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江英傑所述大致相符,復有國泰帳戶之開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佐;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玟妗、陳鈺傑施以如附表所示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款項分別輾轉匯款至綁定被告國泰帳戶之愛金卡帳戶內,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自愛金卡帳戶轉匯、提領一空等情,亦據證人陳玟妗、陳鈺傑證述明確,並有通聯紀錄、交易明細等證據資料附卷可查,固堪信與事實相符。
惟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之原因多端,因受詐騙而誤為提供者亦有所見,況一般人對於社會上不法犯行之警覺性實因人而異,尚不得以行為人有提供帳戶之客觀行為,逕以推斷其主觀上確有幫助他人實施不法犯行之不確定故意,仍應綜合行為人之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與個案情節等情事而為認定。
是依前揭事實,尚不足據以認定被告主觀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仍應憑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
㈡再查,被告以前揭情詞置辯,並提出簡訊截圖及點擊簡訊所附超連結之網頁截圖為證(見原金訴字卷第189至203頁,詳如附件所示);
復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手機,勘驗結果顯示其手機簡訊內容確與上開簡訊截圖相符,點擊簡訊所附超連結之網頁則均顯示「Safari無法打開網頁,因為找不到伺服器」等語(見原金訴字卷第255至256頁、第269至275頁),堪認上開簡訊截圖內容為真正。
則觀諸上開簡訊內容所示,被告確於111年6月2日至3日間,收到通知其與同住者為COVID-19確診個案,並要求其等前往超連結網站核對確診者資料等內容之簡訊(詳見附件編號1、2);
並於隨後收到以「衛生福利部」名義發送附有超連結之居家隔離通知書簡訊(詳見附件編號3、4),以及郵政VISA金融卡交易、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連結設定及icashPay註冊之驗證碼簡訊(詳見附件編號5、6、8)無訛。
是以被告辯稱其係為申請防疫補助,方依照對方指示填寫銀行帳戶及個人資料,並提供簡訊驗證碼等語,尚屬有據。
則現今詐騙手法多元,利用虛假防疫簡訊騙取個人資料以申設電子支付帳戶之詐騙手法亦所在多有,卷內復查無積極證據足徵本案係被告自行申請愛金卡帳戶並交付帳號、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故被告於前揭脈絡下,為申請防疫補助款項始提供國泰帳戶及個人資料,主觀上能否預見其個人資料會用於申設電子支付帳戶,並作為人頭帳戶使用,而涉及幫助詐欺及洗錢等不法犯行,即非無疑。
㈢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當時確診不舒服,不知道為什麼會變成這樣子,對方說提供驗證碼,防疫補助的錢就會匯到我帳戶,我沒有聽過點進去就可以綁定,我沒有信用卡也不了解電子支付帳戶,我會填個人資料是因為網頁有寫衛福部CDC等語(見原金訴字卷第261至263頁、第267頁),並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以及案發當時為便利商店員工,目前無業在家帶小孩之生活經驗及工作經歷(見原金訴字卷第264至265頁),可見被告並非金融相關之專業人士或具有特殊經歷之人,實難要求其具備辨識現行各式各樣詐騙手法之能力;
況本案詐欺集團復偽以政府機關名義,佯稱係申請防疫補助而索取其個人資料,業如前述,是以被告辯稱其係受到防疫補助簡訊詐騙等語,尚屬可採。
自難僅以其提供國泰帳戶及個人資料之行為,逕認其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被告雖有提供國泰帳戶及個人資料予他人之行為無訛,然查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主觀上具有幫助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至無合理懷疑之程度,自難據以率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如起訴意旨所載之犯行,故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末查,本案既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則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517號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而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
是以本院無從就併案部分加以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為適法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檢察官羅佾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內容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第二層) 1 陳玟妗 於111年6月5日撥打電話向陳玟妗佯稱之前網購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操作網銀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6月5日15 時54分 4萬9988元 愛金卡帳戶 2 陳鈺傑 於111年6月4日撥打電話向陳鈺傑佯稱之前網購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操作網銀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年6月4日 16時49分 ②同日16時53分 ③同日17時11分 ①4萬9988元 ②4萬9988元 ③2萬9123元 愛金卡帳戶 附件:
編號 簡訊時間 傳送門號 簡訊內容 點擊超連結後之網頁 1 111年6月2日20時 、22時 +000000-000-000 **芫(38歲)為COVID-19確診個案,請於24小時內前往自主回報系統網站核對確診者資料,主動回報同住者資料,並通知您工作或就學的聯絡窗口,謝謝您。
https://bbs.cdc.gov.tw/ALYgbD Safari無法打開網頁,因為找不到伺服器。
2 111年6月3日10時 +000000-000-000 **軒(8歲)為COVID-19確診個案,請於 24小時內前往自主回報系統網站核對確診者資料,主動回報同住者資料,並通知您工作或就學的聯絡窗口,謝謝您。
https://bbs.cdc.gov.tw/Iv54Cx Safari無法打開網頁,因為找不到伺服器。
3 111年6月2日22時16分 +000000-000-000 此連結為高○芫您的居家隔離通知書:https://hdhq3.mohw.gov.tw/m3/NFRjMf衛生福利部關心您! 此連結並非私人連線,此網站可能會偽裝成「hdhq3.mohw.gov.tw」來竊取你的個人或財務資訊。
你應該關閉此網頁(嗣經本院當庭勘驗此超連結,顯示之網頁內容已同上所示)。
4 111年6月3日12時34分 +000000-000-000 此連結為江○軒的隔離通知書(您為江○軒之指定代收人(接下則)或法定代理人高○芫):https://hdhq3.mohw.gov.tw/m3/iYiyMn 衛生福利部關心您! 同上。
5 111年6月3日17時1分 +000000-000-000 感謝使用郵政VISA金融卡,交易驗證碼為 424346,請確認網頁識別碼71c6cd85,卡號後四碼8178,金額TWD19000 感謝使用郵政VISA金融卡,交易驗證碼為 372644,請確認網頁識別碼2d106490,卡號後四碼8178,金額TWD9500 無。
6 111年6月3日17時19分 +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連結設定】您的動態密碼為:IZGG-054067,此密碼將於100秒後失效,請於時間內輸入以完成驗證。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連結設定】您的動態密碼為:IZGG-344689,此密碼將於100秒後失效,請於時間內輸入以完成驗證。
無。
7 111年6月3日17時25分 +0000-00000000 您有000000000000未留言來電2通,06/03 17:25,中華電信來電捕手提醒您回覆重要電話 無。
8 111年6月3日17時24分 +000000-000-000 【icash Pay註冊驗證】簡訊驗證碼為970899,請於10分鐘內完成驗證。
請勿轉發或告知他人此訊息,以維護您的帳戶使用安全。
無。
9 111年6月6日14時12分 +000000-000-000 icash客服中心:您反應的案件編號202009A044,已審核完成,請您再重新使用,謝謝。
icash客服中心電話0000000000(手機請撥:00-0000-0000) 無。
10 111年6月10日18時33分 +000000-000-000 icash通知,您申辦檢附的身分證無法完整辨識,請您透過客服信箱(serv0000000l.icash.com.tw)提供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以利後續協助,謝謝。
icash客服中心電話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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