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原金訴,90,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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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喜水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56號、第3157號、第3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喜水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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