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原金訴,98,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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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智雄



選任辯護人 蕭享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蘇智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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