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原附民,106,2023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何信呈
被 告 陽繐憶 住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 0號
訴訟代理人 蘇銘暉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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