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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劉秀雲
被 告 王炳威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 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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