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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涂清介
訴訟代理人 楊逸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柏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黃柏豪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侯凱中、謝靖凰、羅震東、陳欣媛、黃柏豪與同案被告李柏樺、陳羽俊、王博寬、廖佳霖(上開四人前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在案)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黃柏豪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先審結,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項繁雜情形,爰裁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被告侯凱中、謝靖凰、羅震東、陳欣媛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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