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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秦仁穎
被 告 張俊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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