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原附民,92,2023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2號
第103號
原 告 吳見智

廖坤賢
被 告 邱宏維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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