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單禁沒,122,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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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健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陸肆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建豪於民國10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3、第14號行政簽結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6461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於10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第14號行政簽結確定,有該簽呈1份在卷可稽。

經查扣晶體1包(驗餘毛重0.6461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11月19日慈大藥字第109111955號函附鑑定書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屬違禁物,如經查獲,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又其上既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是包裝袋連同袋內之毒品殘渣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已滅失,無庸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故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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