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單禁沒,87,202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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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偉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驗餘毛重共計零點參柒零柒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驗餘毛重零點參柒零柒公克、毛重:零點三三公克、零點壹捌公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又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是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之裁定本旨者,自亦可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驗餘毛重共計零點參柒零柒公克」之記載,係「驗餘毛重零點參柒零柒公克、毛重:零點三三公克、零點壹捌公克」之誤載,屬顯然錯誤,亦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不生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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