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易,152,2024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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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琦景(原名高浩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2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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