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易,179,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明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明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