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易,194,20240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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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瓊儀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瓊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傅瓊儀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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