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英峰
劉凌云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英峰、劉凌云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