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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簡壬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簡壬福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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