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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干毅帆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二)爰審酌被告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乃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應予尊重,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脅迫,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之執行,蔑視公務員之執法尊嚴,實值非難。
復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犯罪當下之情境,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前科,暨其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以被告責任為基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183號
被 告 甲○○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6月14日2時5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少年陳○晴(姓名詳卷)行經臺東縣臺東市浙江路與仁二街口時,因有騎車未戴安全帽之情事,為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巡邏警員王聖文、楊舒喻發覺,並在臺東縣○○市○○街00號前將甲○○攔停盤查,王聖文、楊舒喻發覺陳○晴未成年,遂要求陳○晴返回派出所並通知其家人,甲○○因不耐王聖文、楊舒喻催促陳○晴盡快上巡邏車,明知王聖文、楊舒喻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之犯意,向王聖文、楊舒喻稱:「脫掉軍裝林北照樣打你你相信我」等語,以此方式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脅迫。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密錄器畫面光碟及截圖、現場錄影譯文、刑案現場測繪圖等件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檢察官 林 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佳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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