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東簡,328,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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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東簡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垣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垣陞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至第6行應更正為「(驗前毛重分別為0.09公克、0.07公克、0.13公克、0.08公克,驗餘毛重0.4293公克)」、第7行「21時10分許」應更正為「21時15分許」;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行應補充為:「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證據部分應補充「查扣毒品證物送驗紀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垣陞明知毒品對人體危害甚鉅,且為國家所禁止持有,竟仍為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職業為鋪地磚,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見毒偵卷第13頁),及被告戶役政資料所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情(見本院卷第9頁),暨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紀錄(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9頁),本次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晶體5包,經抽檢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4月28日慈大藥字第1120428055號函暨鑑定書、查扣毒品證物送驗紀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可佐(見毒偵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101頁、第105頁至第107頁),足認扣案之晶體5包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盛裝如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均應一併沒收銷燬;

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金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說明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 驗前含袋、含標籤毛重0.4343公克,驗餘毛重0.4293公克(聲請書誤載為驗前毛重0.4293公克)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 含袋毛重0.09公克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 含袋毛重0.07公克 4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 含袋毛重0.13公克 5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 含袋毛重0.08公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86號
被 告 李垣陞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東縣○○市○○路000號
○○○○○○○○)
居臺東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垣陞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日之某時許,在臺東縣某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哥」之人,無償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前毛重分別為0.09公克、0.07公克、0.4293公克、0.13公克、0.08公克)而持有之。
嗣員警於112年4月8日21時10分許,見李垣陞騎乘車號碼為NHZ-502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東縣臺東市溫泉路路段時,因交通違規而攔檢之,經得李垣陞同意執行搜索,在其褲子口袋內扣得上開毒品5包等物,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垣陞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本署扣押物品清單、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4月28日慈大藥字第1120428055號函附鑑定書、刑案現場測繪圖、臺東分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5張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檢察官 陳金鴻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佳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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