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東簡,330,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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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東簡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銘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跟蹤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附表部分更正及補充如本案附表所示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又跟蹤騷擾罪係以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為斷,並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立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使得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

故本案被告基於追求告訴人AW000-K112009(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之單一目的,而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時間持續並密集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干擾告訴人生活安寧,揆諸上開說明,應依集合犯之法理,僅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追求告訴人,竟無視告訴人意願,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方式持續騷擾告訴人,致告訴人不勝其擾,嚴重影響告訴人身心安全及生活安寧,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於警詢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見偵字卷第5頁),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與犯罪所生損害、告訴人所述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日期(民國) 時間 內容(底線部分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記載) 111年7月14日 19時42分許至23時01分許 「那我視訊勒」14則 「我的視訊勒」13則 「視訊勒視訊勒」1則 111年7月18日 15時38分許至18時41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15通 111年7月20日 ①6時3分許 ②14時2分許至14時 8分許 ①撥打語音通話1通 ②連續撥打語音通話5通 111年7月21日 12時20分許至14時16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14通 111年7月25日 5時29分許至5時36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8通 111年8月2日 8時4分許至18時33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13通 111年8月9日 ①9時38分許 ②12時48分許至13時39分許 ①「說麻說麻」7則 ②「寶貝勒」27則 111年8月13日 10時21分許至10時40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8通 111年8月18日 ①2時20分許至2時26分許 ②2時28分許至2時36分許 ③3時18分許至3時26分許 ④5時45分許至5時55分許 ①連續撥打語音通話7通 ②「撥撥勒」10則、「Ap勒」3則、撥打語音通話1通 ③連續撥打語音通話8通 ④連續撥打語音通話8通 111年8月19日 7時46分許至7時57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5通、傳送貼圖4則 111年8月22日 8時22分許 撥打語音通話1則、傳送粉金珠串表示欲送予告訴人 111年8月28日 21時36分許至21時47分許 「某有掛撥撥」8則、「某有段撥撥」1則 111年8月29日 19時33分許至20時4分許 「啊我勒」17則 111年8月30日 ①15時43分許至15時47分許 ②16時23分許至17時56分許 ①連續撥打語音通話4通 ②撥打語音通話3通 111年8月31日 20時30分許至21時6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15通 111年9月3日 0時25分許至0時36分許 「我說話勒」13則 111年9月7日 ①7時38分至9時38分許 ②11時6分至11時16分 ①連續撥打語音通話10通 ②連續撥打語音通話8通 111年10月2日 10時6分至11時7分 「那我說話勒」19則 「我說話勒」15則 「說話勒」13則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5通 111年10月10日 11時39分許至11時50分許 「說話呢????」7則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11通 111年10月13日 17時11分許至20時許 被告:「那全接」、「撥呢」、「我回撥妳要全部接」、「撥呢?」 告訴人:「大男人主義啊」 被告:「沒有」、「都你掛撥撥」、「都不回撥」 告訴人:「我不是故意的」、「不然我怎麼還喂你」 被告:「我回撥你要全接」 告訴人:「沒這個義務」 被告:「你掛的」、「那我撥呢」 告訴人:「其實你明明就大人主義和霸道怎麼就不願意承認」、「還試圖控制我」、「那真的就完全沒料了」 被告:「撥了」 告訴人:「噢」、「我看那個跳出來就接哪個」 被告:「其他沒 有接」 告訴人:「反正只能接一個」、「沒辦法全接噢」 被告:「你叫全接」、「你掛撥撥的」 告訴人:「電話只有一個」、「我盡量唄」、「你喜歡這樣玩隨便你」、「我又不是故意要掛電話的」 被告:「你要掛的又沒有回撥」 告訴人:「你正正常常打回line 像之前那樣是不會噢」、「我也沒義務huibole」、「懶得打字了」、「就這樣吧」 被告:「還有兩個」 告訴人:「看電視去」 被告:「要接」、「你自己掛的」、「我撥呢」、「我撥呢」、「還有兩個啊」 告訴人:「為了你的好意」、「我要努力過上沒手機沒電腦的健康生活」 被告:「那我撥呢」、「我撥呢」、「我撥呢我撥呢」、「我撥呢」、 被告:「那我就讓他自動打了」、「你先掛的」、「你要撥」、「那我撥呢」、「現在沒講晚上就要多講一點而已 我就一直撥」、「還有兩個呢」、「不趕快接」、「每次都不小心 然後又不撥」、「要接沒」 告訴人:「O.O我也沒要打給你的想法」、「本來就和你沒什麼關係」 被告:「那要撥沒」 告訴人:「為什麼要命令我」 被告:「是你段撥撥」、「不是我段撥撥」 告訴人:「控制欲太強了噢 」 被告:「沒有」、「你段撥撥的」、「謀有斷撥」、「你段撥」、「你就要回撥」 告訴人:「本來也沒義務要一直通著你的通話」 被告:「有勒」、「我就撥」 告訴人:「反正手機能接我都接了」 被告:「謀有」、「還有電話」、「跟DC」、「你叫我回撥」、「我現在在回撥呀」、「怎沒有接」 告訴人:「嗯嗯」、「我line接了」、「阿 signal順便接了」 被告:「還有電話跟DC」、「那是我撥的」 告訴人:「不過你其中一邊應該一直在嘟嘟就是了」 被告:「你沒有撥」 告訴人:「~」、「好恐怖的個性呀」 告訴人:「你要回撥」、「沒恐怖勒」 告訴人:「憑什麼」 被告:「你要掛撥撥」、「你就要回撥」 告訴人:「你去問別人你對我的行為是不是恐怖」 被告:「謀有」、「是你要掛的」 告訴人:「我沒有義務回撥」 被告:「有勒」、「因為你先掛的」 告訴人:「那我為什麼要通你的電話」 被告:「因為你都掛撥撥」 告訴人:「我和你本就不該存在這種關係」 被告:「又沒有說話」、「就因該呢」 告訴人:「睡覺說什麼話」、「睡覺的時候也更不用通電話」 被告:「要勒」、「一直說」 告訴人:「我遷就你」 被告:「要說」 告訴人:「你還好意思反過來刁難我」 被告:「沒有刁難勒」、「是你先掛撥撥」 告訴人:「你是神經病恐怖情人吧」 被告:「沒有勒」、「你先掛撥撥的」 告訴人:「又不是不接nideline」、「你的line」 被告:「可是你先掛的」、「就要回撥」 告訴人:「不知道你這麼做到底是什麼意思」、「我沒義務回撥」、「別想控制我」、「討厭死了」 被告:「有勒」、「你先掛的」 告訴人:「我真的可以完全不用網路生活的一個人,別太小看我。」
被告:「那我就」、「打給貝魯段他撥撥了」、「你先掛的」、「就要回撥了」、「我也可以去群 刷頻 為了你我甚麼都做得出來勒」、「是你掛撥撥」、「就要回撥」、「是妳讓我這麼撥的。」
告訴人:「0.0」、「還拿貝魯來威脅我阿 你還敢說你不是恐怖?」、「阿我打給你」、「你怎麼signal還在撥」 被告:「還有啊」 告訴人:「?」 被告:「還有啊」、「還有電話」、「DC」 告訴人:「我打回去給你了 你沒必要回撥了吧0.0」 被告:「電話查一下就有了」 告訴人:「怎麼查」 被告:「不用你給我」、「我有辦法」 告訴人:「我的電話是儲蓄卡」、「沒有實名認證的」、「而且」 被告:「我說台灣勒」 告訴人:「我本來也不該告訴你我的名字」 被告:「香港有地址也能查」 告訴人:「所以也不應該給你地址」、「我都不敢和雙魚老實說」、「我有沒有給你地址」、「唉」 被告:「沒說話啊」 告訴人:「被你搞上門」、「也是我自作孽」、「誰知道我這麼相信你」、「但是你卻這樣對待我」 被告:「是你沒說話 又掛撥撥」、「前面我又沒有」 告訴人:「我真是討厭這種個性的我」、「為什麼又要隨便去相信別人」 撥打語音通話7通 111年10月14日 3時49分至4時27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13通 111年10月20日 ①3時59分許至4時2分許 ②12時10分許至12時19分許 ①「反正沒接我只是做我想做的事情 順便寄信給貝魯」、「自己要掛撥撥 某有拜拜 你要回撥妳自己要不信的 我都沒有不信你 妳卻不信我」、「一直不先給你 是為了誰 每次都這樣 我直接給你 你在掛也不遲」、「都要拿掛撥撥威脅我 我也沒辦法 等我給你 你在威脅」、「還有跟不信我在威脅我」、「那我直接給你證明不就好了 我過去幹嘛 拖這麼久幹嘛」 ②連續撥打語音通話8通 111年10月24日 於1時34分許至1時45分許 「撥呢」、「還封鎖」、「你自己要封鎖 要靜音 不說話 還幫我生話 我都沒講過的 訊息傳慢打慢看慢就說我認了」、「都聽你的不先給你 我去辦保險箱」、「你又不信我」、「什麼真的假的 我會去」、「就等著」、「大驚喜會讓你喜歡」、「上次聽你說我還信你」、「結果自己還不是不信」、「反正你喜歡驚喜」、「下午就不要說話了 妳自己不講話 我還有說 沒講話就不要說晚上不要吵 妳自己不講話 還封鎖禁言 怪誰 就說沒撥撥就刷跟一直打電話」、「剛剛那個+82電話是 香港徵信社的電話」、「你要我這麼做的」、「我就每個都打」、「刷電話我在行」、「你要我這麼做的」、「我就每個都打」、「查地址 電話 名字也在行」、「反正你喜歡我這樣 也沒有阻止過我」、「等到4點沒撥撥沒說話 我明天打給徵信社」。
撥打語音通話8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85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代號AW000-K112009號之成年女子(下稱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民國110年11月間共同遊玩線上遊戲而結識,乙○○明知A女已拒絕乙○○之追求,仍基於跟蹤騷擾之接續犯意,自111年7月14日起至10月24日止之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位於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住所內,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語音通話,並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對A女為騷擾行為,足以影響A女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經警獲報,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女偵查中之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份在卷可考,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
被告所為上揭犯行,係於密切時間內,基於實行跟蹤騷擾之單一行為決意,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個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成立接續犯,請以一罪論處。
三、另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另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嫌,惟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除行為人主觀上須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故意外,客觀上須有以施強暴脅迫之行為為手段,至所謂強暴脅迫,以行為人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詳言之,本條所稱之強暴,係指對人所為之有形暴力之行使,而所稱之脅迫,則係指通知之內容為對人施以攻擊之威脅,致使對方生恐怖心而強制其為作為或不作為,因而,倘行為人所實施之行為並不該當於前開強暴脅迫概念,自無觸犯該罪之餘地,此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決先例、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13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本案被告乙○○係於上開住處使用手機通訊軟體與告訴人A女連繫,客觀上未有強暴之犯行,且遍查雙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均無被告施以脅迫之證據,揆諸上開判決先例及判決意旨,被告上開犯行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跟蹤騷擾防治法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4 日
檢察官 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佳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日期 時間 內容 111年7月14日 19時42分許至23時01分許 「那我視訊勒」14則 「我的視訊勒」12則 111年7月18日 15時38分許至18時41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16通 111年7月20日 ①6時3分許 ②14時2分許至14時 8分許 ①撥打語音通話1通 ②連續撥打語音通話5通 111年7月21日 12時20分許至14時16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14通 111年7月25日 5時29分許至5時36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8通 111年8月2日 8時5分許至18時33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11通 111年8月9日 ①9時39分許 ②13時36分許至13時39分許 ①「說麻說麻」7則 ②「寶貝勒」27則 111年8月13日 10時21分許至10時40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8通 111年8月18日 ①2時20分許至2時26分許 ②2時28分許至2時36分許 ③3時18分許至3時26分許 ④5時45分許至5時55分許 ①連續撥打語音通話7通 ②「撥撥勒」10則、「Ap勒」2則 ③連續撥打語音通話8通 ④連續撥打語音通話8通 111年8月19日 7時46分許至7時57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4通、貼圖4則 111年8月22日 8時22分許 撥打語音通話1則、傳送粉金珠串表示欲送予告訴人 111年8月28日 21時36分許至21時47分許 「某有掛撥撥」8則 111年8月29日 19時56分許至20時4分許 「啊我勒」14則 111年8月30日 15時43分許至15時47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4則 111年8月31日 20時58分許至21時6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7通 111年9月3日 0時25分許至0時36分許 「我說話勒」13則 111年9月7日 7時38分至9時38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10通 111年10月2日 10時32分至10時58分 「那我說話勒」18則、「我說話勒」12則、連續撥打語音通話5通 111年10月10日 11時39分許至11時50分許 「說話呢????」7則、連續撥打語音通話11通 111年10月13日 18時44分許至18時16分許 告訴人:「我沒有義務回撥」 被告:「有勒」、「因為你先掛的」 告訴人:「我和你本就不該存在這種關係」 被告:「又沒有說話、就因該呢」 告訴人:「我真的可以完全不用網路生活的一個人,別太小看我。」
被告:「我也可以去群 刷頻 為了你我甚麼都做得出來,是你掛撥撥,就要回撥,是妳讓我這麼撥的。」
111年10月14日 3時49分至4時27分許 連續撥打語音通話13通 111年10月20日 ①4時許 ②12時10分許至12時19分許 ①「自己要掛撥撥 某有拜拜 你要回撥妳自己要不信的 我都沒有不信你 妳卻不信我」 ②連續撥打語音通話8通 111年10月24日 於1時34分許至1時45分許 撥呢、還封鎖、妳自己要封鎖 要靜音 不說話 還幫我生話 我都沒講過的 訊息傳慢打慢看慢就說 我認了、都聽你的不先給你 我去辦保險箱、你又不信我、什麼真的假的 我會去,就等著、大驚喜會讓你喜歡、剛剛那個電話是 香港徵信社的電話、你要我這麼做的、我就每個都打、刷電話我在行、查地址 電話 名字也在行、反正你喜歡我這樣 也沒有阻止過我、等到4點沒撥撥沒說話 我明天打給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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