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簡附民,4,2023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傅祥陵
被 告 張弼翔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 年度簡字第1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涵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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