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聲保,42,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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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清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清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清文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0月,現於法務部○○○○○○○(按:應為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2年8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03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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