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訴,127,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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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丞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翁丞祐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翁丞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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