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金訴,112,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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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天旻


選任辯護人 陳懿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7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238號、第1406號、第2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天旻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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