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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宥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宥晟所犯系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餘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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