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金訴,115,2024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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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晨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Iphone手機」均應更正為「VIVO手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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