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晨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Iphone手機」均應更正為「VIVO手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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