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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提前至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1號案件,原定於113年3月30日17時宣判,惟該日適逢週六,停止上班上課,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將宣判期日變更而提早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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