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金訴,53,2024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詠竣




選任辯護人 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57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647號、第4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詠竣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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