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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陳麗雲
被 告 蔡奇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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