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附民,144,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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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邱聖涵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號2樓
被 告 PHAN VAN THANH(中文名:潘文青;
越南國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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