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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原告許宏榮
被告李昕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
法官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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