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3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施竣淵
林曲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傅爾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竣淵、林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