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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聖
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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