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崑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張崑奇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告於偵查時,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