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志
本案被告劉俊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