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交易,60,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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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啟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啟志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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