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泉暢
莊立泓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九日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泉暢、莊立泓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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