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交易,66,2024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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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泉暢 




            莊立泓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九日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泉暢、莊立泓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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